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端正自己,才能端正他人

原文:
注释

政者,正也,未有己不正而能正人者。

出处:

《卷二十四·外集六·刘氏三子字说》

译文:
(从政的)政,就是端正,没有自身行为不端正却能使别人端正的。
解析:
每个人都有名字,但在古代,“名”和“字”却不是一回事,二者各有所指。古代的“名”约等于今天的乳名或小名,古代的“字”才是现在所谓的学名或大名。在古代社会,平辈之间甚至关系一般的尊长对晚辈都必须以字来称呼,以示尊重,而自称则必须用名。所以,古人非常讲究取名冠字。《礼记·檀弓上》说 :“幼名,冠字。”唐代经学家孔颖达将其注解为 :“名以名质,生若无名,不可分别,故始生三月而加名,故云‘幼名’也。”“‘冠字’者,人年二十,有为人父之道,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,故冠而加字。”也就是说,古人出生满三个月才取名,以区别于他人 ;当男子年满二十,已具备一位成人的资格了,需要受到尊敬,朋友等平辈不宜再直呼其名,便要举行冠礼并由参加仪式的正宾为其取字。 明正德十年(1515年),同在南京为官的刘毅斋前来拜访王阳明,请求王阳明给他三个儿子赐字。刘毅斋的大儿子名甫学,二儿子名甫登,三儿子名甫政,分别对应他求学、中举、为政三个不同的人生阶段。王阳明答应了他的请求,并非常讲究地根据这三个阶段,以字说理,分别给其三个儿子取字为 :子成、子渐和子正。其中,王阳明对刘的幼子刘甫政的字是这样解释的 :“政者,正也,未有己不正而能正人者。”在王阳明看来,“政”具有“正”的意思,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都不能端正,更无法辅佐君王、治理国家。给甫政取字子正,就是出于这个期望。王阳明所说的“政者,正也”,其实是对孔孟为政思想的延续和继承。据《论语·颜渊》记载,鲁国大夫季康子向孔子问政,孔子给出的回答就是 :“政者,正也。子帅以正,孰敢不正?”在孔子看来,为政者首先要严于律己,才能够治国理政。他强调 :“苟正其身矣,于从政乎何有?不能正其身,如正人何?”可见,对于如何为政,孔子用一个“正”字便将其概括到位。 “正”字的古文字字形是 和 ,上面的符号表示方向、目标,下面是一个“足(止)”,意思是向某个方位或目标不偏不斜地走去。因此,“正”就有了不偏不斜的意思。做人不偏不斜,便是要正直 ;做事不偏不斜,便是要公正 ;使他人他物不偏不斜,便是要肃正。一个人只有自身言行端正,才可使他人言行端正,而要正己必须先正心。心正了,自然就能更好地为善、为公、为民。春秋时期,晋国有一位名叫李离的狱官,他因执法公正、惩治恶人而广受百姓认可。然而有一天,李离却因误信下属的不实汇报致使一个人冤死。查明真相后,他把自己拘押起来,准备以死赎罪。晋文公觉得这样不妥,便说 :“职位有高低贵贱之分,处罚有轻重之别。况且这个案子主要错在你的下属,并非你的罪过呀!”李离说 :“在这里,我的官职最高,我并没有把权力让给下属 ;我享受的俸禄最多,我也没有把利益分给下属。现在我错误地听信下属的话误杀了人,却把罪责推给下属,我从未听说过有这种道理。”晋文公听后又说 :“既然你自以为有罪,那我不是也有罪了吗?”李离说 :“法理规定,谁错判了刑就该自己服刑,谁误杀了人就该自己抵命。您相信我能明察秋毫、决断疑案才任命我担任狱官,如今我却辜负了您的信任,理应受死。”于是伏剑自杀。 清顺治帝钦定的《御制人臣儆心录》中有这样一段话 :“大臣不廉,无以率下,则小臣必污;小臣不廉,无以治民,则风俗必坏。”意思是说,上级官员如果贪赃枉法,不廉洁自律,就无法给下属做出廉洁的表率,其下级官员就会上行下效,跟着贪污腐败 ;下级官员如果不能廉洁自律,就无法有效地治理百姓,那么社会风气就必定遭到破坏。正所谓“其身正,不令而行 ;其身不正,虽令不从”。古往今来,要正人者,必须先正己身。为政者如果自身的行为端正,即使没有下命令,百姓也会按他的理念去做;但如果自身行为不端,即使三令五申,百姓也不会服从。因此,为政者唯有公正无私、以身作则、言行一致,才能树立威信,为众人做出表率。